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报告多地仍存有意放水问题

编辑:秦泰盛水处理        日期:2019/9/4 16:50:21        阅读:12898

8月23日,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指出,就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看,依法推进水污染防治取得了积极成效。多项目标任务已经提前完成。

不过《报告》也强调,法律第1——3章规定的涉及部门及各级政府的责任,有的条款在许多地方没有完全落实;法律第4——6章规定的防治措施及专章专项规定,总体落实得比较好,但达到法律所要求的标准和目标也有不少和不小的差距;法律第7章规定的法律责任,在实施当中偏松、偏宽、偏软,甚至有意放水的问题仍然在不少地方存在。

推动了地方政府解决水污染问题的积极性

今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之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把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

今年4——6月,执法检查组分为4个小组,栗战书委员长和三位副委员长分别带队赴四川、江苏、湖南、河北、广东、安徽、云南、贵州等8个省份开展执法检查。同时,委托其他23个省 (区、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法律实施情况开展检查,实现了执法检查全覆盖。

《报告》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持续用力,积极作为,推动水体质量和水生态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2018年,全国地表水国考断面中,水质优良比例为71%,劣V类比例为6.7%,主要江河、湖泊、近岸海域水质稳中向好,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取得的成绩是明显的、巨大的。

执法检查组认为,各地区各部门围绕法律条款的规定,认真落实责任,法律实施总体上取得了积极效果。

具体表现在:认真落实领导责任,依法推进水污染防治深入开展;履行法定职责,不断提升水环境保护法治化水平;围绕法定防治措施,聚焦重点问题加大治理力度;加强监管执法,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报告》指出,这次执法检查表明,实施水污染防治法取得了积极成效,各地各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积极落实责任,推动了地方政府运用法律武器解决水污染问题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一些地方执法、司法中存在失之于宽等现象

《报告》指出,在水污染防治法实施取得积极成效的同时,法律实施不到位的问题还较突出,从总体上看,我国水生态环境状况不容乐观。

具体包括:法律责任的落实还有差距;水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执行不到位;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饮用水安全保障有待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短板明显;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滞后,农业农村面源和点源污染防治缺乏科学合理的措施和手段;工业污染治理差距较大,工业污染尚未得到根本控制;船舶水污染防治工作有待提升。

《报告》提出,法律第6章规定了水污染事故的处置,第7章规定了法律责任。检查中发现,一些地方对水污染防治缺乏风险意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不健全,遇到水污染突发事件缺乏有效应对措施。违法行为惩处不到位,法律的22条责任条款落实不力,一些地方执法、司法中还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等现象。排污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突出,法律的权威性、震慑力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报告》强调,水环境保护目标考核责任压实和压力传导还不到位。法律第6条规定,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检查发现,一些市县级政府水污染防治考核流于形式,没有真正发挥层层压实责任的作用。2017年山西省大同市将未完成污染治理目标任务的城区和阳高县评为年度优秀县区。

此外,《报告》介绍,工业企业违法排污问题严重,企业恶意违法排污问题屡禁不绝。法律第45条第1款规定,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

检查发现,广东虎门电镀印染专业基地部分企业利用雨水管偷排有毒有害工业废水,形成面积达13公顷的污水渗坑,排放重金属废水超标数十倍,涉嫌严重污染环境犯罪。福建省西部水务有限公司接受例行检查时存在水样掉包、数据造假等恶劣违法行为。贵州省贵阳市娃哈哈昌盛饮料有限公司将部分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排入厂区外的无名河道沟渠。

针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报告》建议,下一步实施水污染防治法要压实法律责任,使法律规定成为各级各部门和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包括:紧扣法律责任的落实治理水污染保护水生态;强化法定重点领域和重点问题的治理;坚持系统治污,依法构建水环境治理体系;依法强化水污染防治科技支撑;依法推动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合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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